铝单板国家标准(5)—铝单板的质量检查、货物配送方式
8. 检验规则
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。
8.1. 出厂检验
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。
8.1.1 检验项目
出厂检验项目包括:外观质量、尺寸偏差、膜厚、光泽度偏差、附着力、耐酸性、耐砂浆性、耐溶剂性、封孔质量、耐冲击性、焊钉连接。
8.1.2 组批规则
出厂检验以同一品种、同一颜色、同一生产批次(连续生产)、实际交货量每 3000 m2组成一个检验批。交货 量不足 3 000 m2 时,仍按一个检验批计算 。
8.1.3 抽样方案
a) 外观质量、焊钉连接应逐件检查;
b) 尺寸偏差 、膜厚、光泽度偏差检验的取样按表 8 的规定进行;
表 8 检验样品随机抽取取样数量表 单位为件
批址范围 |
随机取样数 |
不合格品上限 |
1~10 |
全部 |
0 |
ll~200 |
10 |
1 |
201~300 |
15 |
1 |
301~500 |
20 |
2 |
501~800 |
30 |
3 |
800 |
40 |
4 |
c) 附着力、耐酸性、耐砂浆性、耐溶剂性、封孔质量、耐冲击性性 能检验每批抽取 2 件产品进行检验。其中破坏性 检验项目 ,根据需要按表 7 规定的试样规格随炉进行小样制备。
8.1.4 判定与复验规则
a) 外观质量不合格时为单件不合格。
b) 尺寸偏差 、膜厚、光泽度偏差检验超过表 8 中规定的不合格品上限时,判定该批不合格。但允许供方逐块检验,合格者交货。
c) 其他性能检验结果有某一项或一项以上性能不合格时,应从该批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,复检结 果仍有试样某一项或一项以上性能不合格,则判定该批不合格。
8.2. 型式检验
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实验定型鉴定;
b) 正式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c)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,恢复生产时;
d) 正常生产每年检验一次,其中耐中性盐雾、耐人工候加速老化和耐湿热性每两年检验一次;
e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。
8.2.1 检验项目
型式检验项目应包 括第 6 章除 6. 6. 2
外的全部项目。
8.2.2 组批规则
型式检验以同一品 种、同一颜色、同一生产批次(连续生产)、实际交货量每 3 000 m2 组成一个检验批。交货量不足 3
000 m2 时,仍按一个检验批计算 。
8.2.3 抽样方案
性能检验的抽样按表 7 的规定。
8.2.4 判定与复验规则
型式检验检验结果中耐酸性、耐砂浆性有一项不合格,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。其他项目如有一项
不合格,可对不合格品加倍抽样复检。复检结果全部达到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,否则判定该批 产品不合格。
9.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及随行文件
9.1. 标 志
每个包装单元产品 ,其包装标志应符合 GB/ T 191 及 GB/ T 6388 的规定,应有如下 标志:
a) 公司名称;
b) 产品标记;
c) 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;
d) 颜色;
e) 商标;
f) 有方向要求的应注明生产或安装方向;
g) 数量;
h) 质量检验合格标志。
9.2. 包装
9.2.1 产品应单独包装。每块板的装饰面应覆有保护膜 ,保护膜的 要求及检测 方法可参见附录D。
9.2.2 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,以保证运输、搬运及堆跺过程中不会损坏,产品在箱中应无窜动。
9.2.3 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合格证及装箱单。
——合格证上应有如下内容:
a) 公司名称;
b) 生产批号;
c) 检验结果;
d) 检验部门或人员代号;
e) 检验日期。
——装箱单应有如下内容:
a) 公司名称;
b) 产品名称、颜色、工程名称;
c) 产品标记;
d) 生产批号;
e) 产品数量;
f) 包装日期。
9.3. 运输
运输和搬运时应轻拿轻放,严禁摔扔,防止产品损伤。
9.4. 贮存
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处,避免高温及日晒雨淋,应按品种、规格、颜色分别堆放,并防止表面损伤。
9.5. 随行文件
随行文件宜包括:应用指南。
本文部分引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/T 23443—2009 《建筑装饰用铝单板》 如需了解更多请查阅原资料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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